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新规
2011年4月底,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指出,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意见》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区)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意见》要求,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垃圾分类,通过完善收运网络、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政策支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意见》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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